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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理指南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1日 00:00 点击数:120 字号:【

一、受理范围

市辖区内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包括:

一)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住宿场所;

(二)桑拿、浴室、洗浴中心、足浴、温泉浴、SPA休闲中心等沐浴场所;

(三)理发店、美容店(不含医疗美容)、美甲店等美容美发场所;

(四)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厅、卡拉OK、游艺厅(室)、咖啡馆、酒吧、茶座等文化娱乐场所;

(五)游泳场(馆)、健身室等体育场所;

(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文化交流场所;

(七)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使用集中空调的商场、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

(八)候车(含地铁)室、候船室等公共交通等候场所。

二、依据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
   
三、办证条件

1、新建、改建或扩建经营单位须先提出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的申请,并提供经营场所总平面图、功能布局平面图等资料,经卫生监督部门审查合格后按图纸施工,领取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卫生学评价》后方可申请卫生许可证。

2、经营场所及其设施、从业人员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

3、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选址、布局、功能区设置、通风、采光及洗消设施等卫生条件和设施符合经营项目相应的卫生指标和要求。

四、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需提供以下资料

1、新领证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所有从业人员有效的体检、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4)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培训情况登记表

5)经营场所总平面图和各功能间布局平面图

6)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7)符合卫生要求的《卫生学评价》

8)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9)经营场所的内环境监测报告

10)经营用房房产证或租凭合同

11)卫生管理制度

12)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复核、延续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从业人员有效的体检、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4)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培训情况登记表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原卫生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卫生学评价》

8)经营场所的内环境监测报告

9)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卫生监督量化评分材料

10)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变更店名、负责人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3)从业人员有效的体检、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4)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培训情况登记表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原卫生许可证原件

7)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审批时限

自正式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七、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卫生许可证如有遗失的,应及时登报声明,然后向原发证单位具函说明,申请补发。

办理时间:工作日 8:30-12:0014:00-17:30

办理地点:阳江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市卫生计生局窗口。

咨询电话:06623362191(办证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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